
文:寰宇大觀察
參議院以57比43票的投票結果,判決川普無罪。
有7名共和党參議員投票認為川普有罪。他們是北卡羅來納州的伯爾,賓夕法尼亞的圖米,內布拉斯加的薩斯,緬因州的柯林斯,猶他州的羅姆尼,阿拉斯加的墨科夫斯基,路易斯安那的卡西迪。
這7名參議員,為什麼會如此投票呢?有兩位是要考慮選票因素的。比如賓夕法尼亞,是一個搖擺州,這個州的另外一名參議員是民主黨人,還是一名資深參議員。
柯林斯來自緬因,這個州的另外一名參議員自稱是獨立派,但實際上也是民主黨人,就如佛蒙特州的桑德斯一樣。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舒默事先曾說:如果川普不能被定罪,則國會將尋求通過立法,限制川普繼續參加公職。
國會這樣做有憲法依據嗎?有一點,但是有很大的問題。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條說:
No person shall be a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or elector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or hold any office, civil or military,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or under any State, who, having previously taken an oath, as a member of Congress, or as an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as a member of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as an executive or judicial officer of any State, to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have engaged in 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 against the same, or given aid or comfort to the enemies thereof. But Congress may, by a vote of two-thirds of each House, remove such disability.
給大家簡單翻譯一下,就是說曾經在任職時宣誓效忠憲法,但後來違背對憲法的誓言、參与叛亂、幫助合眾國敵人的人,不得擔任合眾國和任何一個州的公職。
如何認定一個人參與了叛亂呢?大家覺得應該是法院的事,而不是國會的事。可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卻說: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意思是國會可以通過適當的立法,來確保這個條款的實施。
許多人認為這個條款的意思是:國會可以通過法律來剝奪川普再次擔任公職的權利。
鑒於現在兩院都在民主黨手中,因此,通過這項法律的可能性很大。
1919年,國會曾援引這個條款禁止Victor Berger擔任眾議員,後來Victor Berger在最高法院勝訴,從而保持了職位。
但是這個條款也適用於總統嗎?不一定。因為條款里並沒有提到總統(裏面提到的是總統選舉人),雖然提到了any office, civil or military, under the United States這句話,但是對於總統是否是一個civil office,一直以來是存在憲法爭論的。
同時,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的意思真的就是國會可以通過法律來禁止單個人在未來擔任公職嗎?這其實也是存在疑問的。雖然以前有過這種實踐,但是最高法院迄今並沒有明確地解釋過這一個條款。
國會真的可以援引第14修正案第5款、逾越法院去剝奪一個人的政治權利嗎?憲法第14修正案並沒有這樣說。
既然參議院這個陪審團已經確認川普無罪了,那麼國會再次通過法律來剝奪川普的政治權利是否是前後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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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剝奪一個無罪之人再次擔任公職的權利呢?這裏面的邏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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