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中間靠右)會見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中間靠左)。(美聯社) 最近幾日,中共當局各大相關機構密集發聲,「強烈譴責」香港高院的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香港行政長官的管治能力。胡錫進的《環球時報》又是趕在在第一時間搶接「飛盤」,發表了《香港高院司法僭越,撥亂反正來得及時》的社論。 眾所周知,「僭越」一詞原本是指地位低下冒用在上的名義或器物等等,尤指用皇家專用的。可見這位胡錫進撰寫此篇社論的出發點,就是要抨擊香港法官居然未能象他「甘願為黨叼飛盤」的胡錫進一樣,本本份份地當好黨中央的「奴才」。 胡錫進在他的這份大批判文章中譴責道:「香港高院的裁決嚴重違反了基本法,形成了普通民眾不太容易看懂的司法僭越。對老百姓來說,法院,又是高等法院做出的裁決總會產生權威感,香港高院就是利用了人們的這一心理,給他們對當前香港局勢的錯誤立場和態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其負面引導作用不容低估。」 胡錫進還批判說:「香港司法體系的運轉,很多時候受到了價值觀和政治立場的驅使,而沒有做到真正忠誠於法律精神。一些法官更是背叛了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背叛了法律精神和司法職業倫理。司法是止暴制亂的重要一環,但一些法官沒有為恢復香港秩序履行他們應盡的責任,他們毫無原則地釋放被警察抓捕的暴徒,向社會傳遞了錯誤的信號,使激進示威者們確信從事暴力活動乃至攻擊警察都可以幾乎沒有代價,更加有恃無恐。」 「鑒於香港一些法官不斷將錯誤的政治立場帶到司法判決中來」,胡錫進「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更加積極地依法採取各種行動,確保香港的司法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運轉,防止一些法官濫用司法權甚至搞司法僭越。北京無需理睬西方輿論對『中央政府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的誹謗。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特區之內的各種權力都來自中央的賦予。」 2019年11月21日,港民在國際金融中心商場舉手示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美聯社) 言下之意,即使是所謂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是中央想給你就給你,想收回就收回的。 香港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有自由派學者援引如上條例,批駁中共當局和官方媒體的言論才真正是違反了基本法。理由是香港法院審查和裁定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正是為了維護基本法權威,同時也正是一國兩制的體現。如果按照中共當局所言,那意味著香港高院審查特區法律也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做,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取代了香港的法院,成為特區法律的解釋者和適用者,顯然與現代法理和一國兩制都不符合。自由法學者因此認為,胡錫進的《環球時報》居然稱香港高院的裁決書「司法僭越」,顯然是沒有認真學《香港基本法》的緣故。 其實,根據那份早在1990年制訂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句就是「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僅憑這一句,無論是中共當局相關機構的發言人 及胡錫進的大批判文章,全都是「言之在理,有理有據」。 但是,該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接下來的內容則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在香港香港理工大學與警察發生衝突時爬上了欄桿。(美聯社) 根據這一段內容,中共官方發言人和胡錫進之流均可以聲稱香港高院因為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所以它的「自行判決」 是「司法僭越」。而如果北京當局願意給香港高院自我辯護的機會的話,香港高院顯然又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來標明,自己恰恰是基本法內容的維護者和執行者。 如今香港警方已經被迫宣布,雖然「《禁蒙面法》有助執法,可令人避免在面罩下為所欲為,以真面目示人亦減低犯法意圖」,但因為香港高院的判斷 ,香港警方「會暫停有關執法,直至有進一步發展再作決定」。而北京當局在惱羞成怒,對香港高院一頓口誅筆伐,萬炮齊轟之後,落實到具體行動上的對策也只能是指示香港行政當局向終審法院上訴,然後即可借前面引述的基本法條文內容,「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據此達到讓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實上充當香港終審法院之上級的目的。 但是,既然如此「依法」運作,就還必須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如此複雜而又耗費時日的「全過程民主」,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習近平那裡哪容忍得下去? 所以,吃一塹長一智,痛定思痛,為了杜絕後患,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修改基本法,就象去年按照自己的意願修改憲法一樣,對習近平來說已經以是當務之急。 如今,香港高院的判決和中共當局的強烈反彈,都是因為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具體內容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外界對香港高院的一片擁戴之聲之後,是該警惕習近平當局已經開始考慮實施該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條,即「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是:「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接下來的內容只是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對該法的修改權具體應該如何實施,沒有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他習近平下決心,象隨心所欲地修改憲法一樣修改基本法,是沒有「法理障礙」的。 在美國的《世界日報》日前刊登標題為《判禁蒙面法違憲燃北京怒火 香港法官英式假髮還能戴多久?》的分析文章,說是「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已逾22年,但今天,香港法官依然穿戴著英式假髮和長袍。這不只是一種外在服飾裝扮的延續,還象徵著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仍承繼著英國殖民統治所遺留下的司法公正與獨立審判傳統,這也是香港得以維持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香港法官這身裝扮,如今看在北京某些人的眼中已經愈來愈刺眼……。國務院港澳辦19日一早,就痛批香港高等法院此一裁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則揚言,將研究全國人大代表就此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儘管尚不知北京中央下一步將採取何種行動,但進一步強化對香港的『司法主權』已是必然。未來對於北京視為涉及高度敏感政治議題的法案,香港法院還能有多大的獨立審判空間,恐不無疑問。」 2019年11月22日,示威者在香港理工大學校園內。(美聯社) 其實,中共當局上月底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已經特彆強調了「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 所謂「全面管治權」,當然首先是行政治權。但收回香港司法治權的呼聲,已經因為這次的香港反送中運動而在中共內部凝聚了越來越多的「共識」。有中共御用「基本法專家」已經在高聲籲請習近平,發動所謂的「香港二次回歸」。第一次回歸,是一九九七年的所謂「收回香港主權」;第二次回歸,則是「全面收回香港治權」或曰「收回香港司法治權」。而要完成對香港司法治權的「回歸」,對基本法的修改不但必要更是必需。 現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如上這些內容,想必都會在按照習近平意願修改後的新版基本法中保留,而習近平最期待修改或者取消的就是第八十八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也就是說,讓習近平恨得牙根癢的香港司法獨立的癥結,在於法官的被「推薦」程序。不改變這個程序,就無法達到令讓在任法官聽命于習近平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會違背習近平的中央政府意願的目的。 誰都知道中共當局的最高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的法官產生程序,在「黨管司法」的前提下,事實上都是由中央和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推薦」,再由全國或同級地方人大高票甚至全票通過後上任的。所以胡錫進的一位人民日報社的同事諷刺說,一旦在香港也落實了「黨管司法」,實現了香港法官事實上是由中組部任命,習近平就不會再因為香港的麻煩茶飯不思,徹夜不眠了。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香港法官拒絕暫緩「禁蒙面法」 法媒:《引渡》惡法 香港法官破天荒發聲 《引渡》惡法 香港法官破天荒發聲(圖) 香港法官向境外傳媒罕有吐心聲指北京釋法干預司法 AD:搬瓦工官方翻牆服務Just My Socks,不怕被牆 華人必看:中華文化的颶風 震撼!感動!幸福感無法描述! 來源:RFA 版權歸RFA所有,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經 Radio Free Asia, 2025 M St. NW, Suite 300, Washington DC 20036 許可進行再版。 原文鏈接:專欄 | 夜話中南海:基本法篤定要被習近平修改,香港法官將由中組部任命? - 情系中華 本文標籤:中共, 中南海, 習近平, 北京, 南海, 反送中, 法官, 行政長官, 香港行政長官 from 情系中華 – 澳洲新聞網 https://ift.tt/2OeQbif via IFTTT
最近幾日,中共當局各大相關機構密集發聲,「強烈譴責」香港高院的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香港行政長官的管治能力。胡錫進的《環球時報》又是趕在在第一時間搶接「飛盤」,發表了《香港高院司法僭越,撥亂反正來得及時》的社論。
眾所周知,「僭越」一詞原本是指地位低下冒用在上的名義或器物等等,尤指用皇家專用的。可見這位胡錫進撰寫此篇社論的出發點,就是要抨擊香港法官居然未能象他「甘願為黨叼飛盤」的胡錫進一樣,本本份份地當好黨中央的「奴才」。
胡錫進在他的這份大批判文章中譴責道:「香港高院的裁決嚴重違反了基本法,形成了普通民眾不太容易看懂的司法僭越。對老百姓來說,法院,又是高等法院做出的裁決總會產生權威感,香港高院就是利用了人們的這一心理,給他們對當前香港局勢的錯誤立場和態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其負面引導作用不容低估。」
胡錫進還批判說:「香港司法體系的運轉,很多時候受到了價值觀和政治立場的驅使,而沒有做到真正忠誠於法律精神。一些法官更是背叛了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背叛了法律精神和司法職業倫理。司法是止暴制亂的重要一環,但一些法官沒有為恢復香港秩序履行他們應盡的責任,他們毫無原則地釋放被警察抓捕的暴徒,向社會傳遞了錯誤的信號,使激進示威者們確信從事暴力活動乃至攻擊警察都可以幾乎沒有代價,更加有恃無恐。」
「鑒於香港一些法官不斷將錯誤的政治立場帶到司法判決中來」,胡錫進「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更加積極地依法採取各種行動,確保香港的司法在基本法的框架內運轉,防止一些法官濫用司法權甚至搞司法僭越。北京無需理睬西方輿論對『中央政府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的誹謗。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特區之內的各種權力都來自中央的賦予。」
2019年11月21日,港民在國際金融中心商場舉手示意「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美聯社)
言下之意,即使是所謂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是中央想給你就給你,想收回就收回的。
香港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有自由派學者援引如上條例,批駁中共當局和官方媒體的言論才真正是違反了基本法。理由是香港法院審查和裁定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正是為了維護基本法權威,同時也正是一國兩制的體現。如果按照中共當局所言,那意味著香港高院審查特區法律也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做,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取代了香港的法院,成為特區法律的解釋者和適用者,顯然與現代法理和一國兩制都不符合。自由法學者因此認為,胡錫進的《環球時報》居然稱香港高院的裁決書「司法僭越」,顯然是沒有認真學《香港基本法》的緣故。
其實,根據那份早在1990年制訂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句就是「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僅憑這一句,無論是中共當局相關機構的發言人 及胡錫進的大批判文章,全都是「言之在理,有理有據」。
但是,該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接下來的內容則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在香港香港理工大學與警察發生衝突時爬上了欄桿。(美聯社)
根據這一段內容,中共官方發言人和胡錫進之流均可以聲稱香港高院因為沒有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所以它的「自行判決」 是「司法僭越」。而如果北京當局願意給香港高院自我辯護的機會的話,香港高院顯然又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來標明,自己恰恰是基本法內容的維護者和執行者。
如今香港警方已經被迫宣布,雖然「《禁蒙面法》有助執法,可令人避免在面罩下為所欲為,以真面目示人亦減低犯法意圖」,但因為香港高院的判斷 ,香港警方「會暫停有關執法,直至有進一步發展再作決定」。而北京當局在惱羞成怒,對香港高院一頓口誅筆伐,萬炮齊轟之後,落實到具體行動上的對策也只能是指示香港行政當局向終審法院上訴,然後即可借前面引述的基本法條文內容,「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據此達到讓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實上充當香港終審法院之上級的目的。
但是,既然如此「依法」運作,就還必須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如此複雜而又耗費時日的「全過程民主」,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習近平那裡哪容忍得下去?
所以,吃一塹長一智,痛定思痛,為了杜絕後患,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修改基本法,就象去年按照自己的意願修改憲法一樣,對習近平來說已經以是當務之急。
如今,香港高院的判決和中共當局的強烈反彈,都是因為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具體內容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外界對香港高院的一片擁戴之聲之後,是該警惕習近平當局已經開始考慮實施該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條,即「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是:「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接下來的內容只是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對該法的修改權具體應該如何實施,沒有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他習近平下決心,象隨心所欲地修改憲法一樣修改基本法,是沒有「法理障礙」的。
在美國的《世界日報》日前刊登標題為《判禁蒙面法違憲燃北京怒火 香港法官英式假髮還能戴多久?》的分析文章,說是「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已逾22年,但今天,香港法官依然穿戴著英式假髮和長袍。這不只是一種外在服飾裝扮的延續,還象徵著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仍承繼著英國殖民統治所遺留下的司法公正與獨立審判傳統,這也是香港得以維持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香港法官這身裝扮,如今看在北京某些人的眼中已經愈來愈刺眼……。國務院港澳辦19日一早,就痛批香港高等法院此一裁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則揚言,將研究全國人大代表就此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儘管尚不知北京中央下一步將採取何種行動,但進一步強化對香港的『司法主權』已是必然。未來對於北京視為涉及高度敏感政治議題的法案,香港法院還能有多大的獨立審判空間,恐不無疑問。」
2019年11月22日,示威者在香港理工大學校園內。(美聯社)
其實,中共當局上月底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已經特彆強調了「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
所謂「全面管治權」,當然首先是行政治權。但收回香港司法治權的呼聲,已經因為這次的香港反送中運動而在中共內部凝聚了越來越多的「共識」。有中共御用「基本法專家」已經在高聲籲請習近平,發動所謂的「香港二次回歸」。第一次回歸,是一九九七年的所謂「收回香港主權」;第二次回歸,則是「全面收回香港治權」或曰「收回香港司法治權」。而要完成對香港司法治權的「回歸」,對基本法的修改不但必要更是必需。
現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如上這些內容,想必都會在按照習近平意願修改後的新版基本法中保留,而習近平最期待修改或者取消的就是第八十八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也就是說,讓習近平恨得牙根癢的香港司法獨立的癥結,在於法官的被「推薦」程序。不改變這個程序,就無法達到令讓在任法官聽命于習近平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會違背習近平的中央政府意願的目的。
誰都知道中共當局的最高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的法官產生程序,在「黨管司法」的前提下,事實上都是由中央和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推薦」,再由全國或同級地方人大高票甚至全票通過後上任的。所以胡錫進的一位人民日報社的同事諷刺說,一旦在香港也落實了「黨管司法」,實現了香港法官事實上是由中組部任命,習近平就不會再因為香港的麻煩茶飯不思,徹夜不眠了。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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