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林鄭反口拒修訂特首貪污條例辯稱中央自會「適當行動」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資料圖片
香港月娥資料圖片 © 路透社圖片

(來源:法廣RFI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甄樹基 ,文章內容不知真假,也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特首「競選」時曾揚言將《防止條例》擴大規管至,然而最近被問到為何至今尚未見修訂條例工作時,林鄭卻將皮球踢給,辯稱基本法已列明中央與特首關係,特首需向中央人民負責,強調中央若認為特首有不當地方,「當然會採取適當的行動」,但對於中央會採取什麼形式的行動,她不便揣測。林鄭是在12月1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發表上述的講話。

換言之,包括廉政公署在內,香港沒有一個執法機關、沒有一條法律可以對特首的指控進行調查或檢控,一切都要視乎中共最高領導人說了算。

林鄭月娥在2017年「競選」時曾揚言一旦當選,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 3 (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 8 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適用至特首,惟林鄭任期內發表的四份施政報告均沒有兌現承諾。

事實上,NOW電視新聞日前播出林鄭月娥的專訪,林鄭首次公開表明在任期內,不會完成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大至包含行政特首中的修訂,更指已釐清及學習「特區政治體制裏面,行政長官嘅憲制地位同身分」,又表示如果現任行政長官有觸犯賄賂行為,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強調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亦都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南華早報去年年 1 月引述消息指,林鄭月娥曾向北京提出收緊《防止賄賂條例》,確保行政長官所得的收益並非屬於受賄所得。然而,報道引述消息人士指出北京不接受有關修改,指北京認為以立法成立委員會審批行政長官可收受的利益,會令行政長官屢因政治引起被檢控的情況。

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去年回應公民黨郭榮鏗的質詢時,亦提出現時條例已對行政長官有足夠規管,相信有關規管不存在空隙,加上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有獨特地位,有關修訂涉及複雜的憲制、法律及運作問題。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早於2015年,已向立會提出無約束力議案,要求政府將《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的條文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黃碧雲接受香港網媒立場新聞查詢時不諱言,從現時特首可借用特首之權DQ立法會議員、削弱立法會監察政府的職能,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可推斷出,中央可輕易透過特首之手「直接鉗制香港」,控制本港形勢。黃續認為,林鄭向來自視過高、拒聽民意,不惜選擇推翻當年的承諾亦要握權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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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01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入獄;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亦被指涉收取 UGL 公司 5000 萬元而受社會爭議,令社會關注《防止賄賂條例》是否無法涵蓋行政長官收受賄賂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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