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1688澳州新聞網
比爾·格托斯(Bill Gertos)在受保護房客菲利斯·格里姆斯(Phyllis Grimes)去世后搬進了其位於西悉尼阿什伯里(Ashbury)的房子,並將其轉租出去。
格里姆斯女士繼承了亨利·湯普森·唐尼(Henry Thompson Downie)的遺產,唐尼于1947年去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
6月4日,唐尼的女兒撤回了對下級法院裁決的上訴,而就在前一天,他們本應聽到結果。
這場法律糾紛可以追溯到2017年11月,當時唐尼的家人被告知,他們的一位親戚擁有這處房產。
而那時,格托斯已經擁有這處房產20年了。在得知之前住在那裡的老婦人已經去世后,他決定在1998年把這裡變成自己的家。
格托斯聲稱,當時門正掛在鉸鏈上,當他往房子里看時,房子的狀況非常糟糕,根本沒法住人。
他在法庭上表示,他花了3.5萬澳元裝修這幢房子,還在剛開始的幾周里支付了水費和土地稅等其他賬單。
然後他開始把房子出租給租戶,他已經這樣做了20年。然而他在做著所有的事的同時,房產文件上寫的都不是他的名字。
他向法庭出示的記錄顯示,他當時在報稅時申報了租金收入,並在2014年還花了10.8萬澳元用於進一步翻修。
一項法律規定,居住超過12年的非法居住者可以被視為房產的所有者。
新州司法常務官通知了唐尼的家人,格托斯將於10月份獲得這棟房子的所有權。
前房主唐尼95歲的女兒喬伊斯(Joyce)是唐尼最後一位在世的直系親屬,她的侄子格雷姆(Graeme)曾表示,應該推翻將房屋所有權授予格托斯的決定。
格雷姆在3月份時說:「這是他們家的房子,但是它不見了,所以這真是毀滅性的打擊。直到2017年11月,一位警察來敲我們的門,我們才知道祖父原來擁有這所房子。」
唐尼的家人聲稱自己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者,並申請了強制令,理由是格托斯對這處房產的收購沒有公開,這是《居住者權利條件》(conditions for squatters rights)中所規定的。
格托斯表示,只要這家人放棄這所房子的所有權,他可以補貼他們30萬澳元。
他說:「我很開明的,我希望這件事能儘快得到解決,但不幸的是,他們並不這麼想。」
他表示,如果沒有他這幢房子就會變成老鼠出沒的骯髒地方。
一名法官後來發現,格托斯以一種所有人會用的方式充分利用了這片土地,並駁回了唐尼家人的申請(把房子還給他們)。
6月4日,格托斯的律師詹姆斯?喬丹(James Jordan)表示,他的當事人已被法律「證明」無罪。
他說:「格托斯先生給了這家人一大筆錢。我們想代表格托斯告訴這家人,他們有一些對他們不利的法律問題,然而他們選擇不聽我們的。」
格托斯已決定不追究唐尼家人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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