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牆」一直是個敏感話題,許多網友對此牢騷滿腹,比如查閱資料不方便了,與海外親友交流不方便了等等。
有的還會抱怨說,憑啥帝吧能出征FB,我們就不能出去為國效力?
不過,抱怨歸抱怨,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別的不說,如果哪天讓警察蜀黍上門問候,小心臟恐怕不一定受得了。
近日有網友爆料,浙江公安部門頻頻對個人翻牆用戶進行治安處罰。為一探究竟,筆者對此進行了檢索梳理。
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信息公開平台上,以「非法定通道」為關鍵詞檢索,共有62條記錄,案件名稱均為「XXX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其中,最早的一條案例顯示時間為2019年7月10日(該日期之前的案例可能沒有收錄),最晚的一條顯示時間為2020年9月1日。
以上結果說明,迄今為止,浙江公安部門其實一直未放鬆對個人「翻牆」行為的監管和處罰。一直就這樣,不是最近才有!
一直就這樣,便對么?
經查閱上述62個案件的行政處罰內容,行政處罰結果一般為訓誡、警告,有少量進行了千元左右的罰款。
梳理髮現,上述62個行政處罰案件,公安部門做出處罰的依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網上曾經流傳的那份比吸毒處罰還重的「翻牆」處罰決定書,引用的也是這兩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於1996年2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並實施,1997年5月20日做了一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
考察《暫行規定》第六條,其中對於個人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該條規定中有一專用術語至為關鍵:通道。該術語的解釋,直接關乎行政處罰適用的正確與否。
但是,《暫行規定》並未給出「通道」的定義,該術語的定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中。
《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互聯網路、專業計算機信息網路、企業計算機信息網路,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
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網路可以是多級聯接的網路。
國際出入口通道,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通道。
用戶,是指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用戶是指具有聯網帳號的個人。
專業計算機信息網路,是指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信息網路。
企業計算機信息網路,是指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信息網路。
上述規定中,對於「國際出入口通道」界定為「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通道」。顯然,通常情況下,VPN翻牆使用的絕對不是非法「物理通道」。VPN是英文virtual private network的縮略詞,意為「虛擬私人網路」。其無論採用何種技術和架構,在國內接入國際互聯網時,「物理」上仍然使用的是信息產業部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這個是合法通道!
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適用《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個人翻牆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邏輯上是存在瑕疵的!
與「翻牆」行為相關的其他規定
實際上,與「翻牆」行為有一定關聯的規定還出現在另外一部行政法規中,即《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上述規定中的「查閱」一詞非常刺眼!這個「查閱」,當然不能僅僅限制「翻牆」瀏覽國外內容,也包括不得瀏覽國內網站上的「非法」信息。管你是查,是閱,還是查閱,只要警察蜀黍願意,都在禁止之列!
現在網路上色情信息泛濫,時不時地就跳出來霸屏,其他非法信息往往也不能輕易辨別,所以,說不定我們滑鼠一點,居然就違法了!你說厲害不厲害?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的行為規定了以下處罰措施:
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小心點吧,免得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處罰「翻牆」行為
2020年2月5日發布的《重慶市公安機關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中,已經刪除了原來版本中的下列規定:
六、對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通道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七、對接入網路未通過互聯網路接入國際聯網的處罰
八、對未經許可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的處罰
九、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對未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處罰
十一、對未經接入單位同意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十二、對未辦理登記手續接入接入網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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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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