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星期日

孫楊被禁賽,沒有任何冤情

來源: 賀曉龍 作者: 賀曉龍

本文作者賀曉龍是國內資深體育新聞同仁,他的分析評述冷靜客觀,非常到位且精準。

幾個月前官司結束時,由於我們屏蔽了不利信息,誤以為孫楊必勝,但昨天在看到有關聽證會詳細全面的細節后,才發現當時孫楊團隊已經完敗。所有孫楊對成員資質、身份的質控全部站不住腳,孫楊被,沒有任何冤情。

1、對孫楊進行飛行葯檢的成員共3人,一位主檢官,一位尿檢官,一位血檢官。孫楊認為,尿檢官和血檢官沒有提供有關和資質證明,但事實上飛行葯檢的規則寫得清清楚楚,授權書小組只有一個。相當於,一組警察拿著拘捕令抓人,犯罪嫌疑人卻認為拘捕令應該到場警官人手一張,怎麼可能?

2、規則規定,主檢官應出示授權書、個人資質證明、明,血檢官需出示護士證,尿檢官只出示身份證。所有規則中應出具的證明,當時三人都已經展示給孫楊,孫楊卻認為血檢官尿檢官的證件不足,懷疑他倆的資質,所以抗拒檢查。但事實上,所謂血檢官只是抽血,護士證足以,尿檢官只是監督孫楊取尿,身份證足以。孫楊問他倆要授權資質,相當於點了份外賣,問外賣小哥要廚師證,去了趟醫院,問保潔阿姨要醫師證。

3、當時在得知尿檢官是位建築工時,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次葯檢十分荒唐,孫楊理應拒檢。但其實對尿檢官資質唯一要求是性別,尿檢官就是監督孫楊取尿而已,他是建築工還是工程師,沒有任何區別。所有的核心是主檢官拿出的授權書和個人資質證明。

4、孫楊對授權書提出質疑,因為授權書上沒有提到被檢人孫楊以及三位檢查官的名字,但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進行飛行尿檢時就是周期性地提供授權書,至於要對哪位進行檢查,隨機性很強。突擊檢查明白嗎?國家衛健委去武漢調研疫情,難道他們去每家醫院見到每一位醫生都要拿出對這位醫生的專門質詢函?

5、孫楊認為葯檢小組有成員要與孫楊合影,行為失當,但庭審官認為這不足以成為孫楊拒檢的理由。如果這種拒檢行為得到認可,以後飛行葯檢時,任何運動員都可能以各種理由進行逃避推脫。

6、在各種質疑被庭審官以法規條文批駁之後,孫楊無奈地表示,這些規則不完善,對運動員不公平。庭審官說,你可以申請對有關規則進行修改。搞笑不,法院的法官拿出具體的法律條文時,當事人卻質疑這幾條法律不公平,你是想讓法官當場修改法律嗎?

7、事實證明,孫楊團隊所有對葯檢官身份資質的懷疑都是建立在自己的理解之上。就連庭審官都忍不住說,難道你們在產生質疑之後、難道就沒有想到自己對規則的理解有沒有問題。聽證會上,庭審官認為孫楊團隊拒檢的行為是基於對規則的錯誤理解之上,極其莽撞極其不可理喻,頂級運動員犯這樣的錯誤,難以理解。

8、庭審官對孫楊的質疑也提出了質疑,「你作為經歷過一百多次葯檢的運動員,以前葯檢官拿出的授權書和個人身份證明都和這次一樣,為什麼前面你從來沒有提出質疑,偏偏這次就作出暴力抗檢的行為。」庭審官的這個問題徹底擊中了孫楊團隊的軟肋。

9、當時孫楊在對葯檢官產生懷疑之後,第一時間向隊醫巴震請求支援,此後所有行為都和這位隊醫的決定息息相關。可惜巴震是有污點的,因禁藥問題被禁賽過,禁賽期間曾大模大樣地出現在亞運會運動員休息室內。巴震顯然是一個無視規則的人,在他的建議慫恿下,孫楊拒絕葯檢小組帶走血檢瓶。

10、孫楊在聽證會上涉嫌篡改證詞。此前孫楊證言中表示是自己拿走了血檢瓶,巴震出庭時說是自己拿走血檢瓶,隨後孫楊改口說是巴震拿走了血檢瓶。

11、孫楊母親在聽證會結束后對記者哭訴,認為庭審會上自己無法得到充分表達的機會。但事實上,孫楊母親在庭審會上的發言太長,屢次被庭審官打斷,「請不要講與詢問無關的話。」她是以證人身份出庭的,應回答庭審官和雙方律師的問題,說什麼孫楊取得何種成就、訓練如何辛苦、作出多大貢獻,沒有意義。

12、孫楊基於自己對有關規則的錯誤判斷,就砸掉血檢瓶,他為什麼這麼做?和他長久以來被包容過度有關,尿檢呈陽性,短期禁賽而已;亞運會領獎時拒絕穿代表圖指定贊助商品牌服裝,不了了之;因為主管教練管理嚴格,孫楊和他母親就拋開了恩師,被縱容。長期以來,在孫楊和他母親的眼裡,孫楊頭頂光環,可以超越于規則之外,所以這個案件中,孫楊從頭至尾都沒產生應有的危機感。的確,國際泳聯站在孫楊這邊,很多國際單項組織都包庇過明星選手,但法庭不會包庇。當年自行車之王阿姆斯特朗的禁藥醜行鐵證如山,國際自聯置若罔聞,美國聯邦調查局實在看不下去,將這位美國偶像拉下神壇。美國短跑名將瓊斯在禁藥問題上屢次撒謊,國際田聯睜隻眼閉隻眼,美國法官直接將瓊斯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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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孫楊要向瑞士聯邦上訴,別鬧了,大家都知道不可能翻盤,孫楊或許只是想表達個姿態而已,畢竟受害人的冤情已經喊了這麼長時間。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唯一能夠介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機構,但介入的相當有限,對於法庭調查內容、取得的證據、依托的法律依據、作出的判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無法干涉質疑,只能調查庭審的流程是否合法,比如管轄權問題、庭審官和雙方律師的資質問題,只要流程合法,判決板上釘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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