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星期六

預計會判死刑:安邦吳小暉庭審全紀錄,自稱”我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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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官方公布”實際騙取652億元+職務侵佔100億”,從這個數字看,吳小暉估計會判死刑。

預計會判死刑:安邦吳小暉庭審全紀錄,自稱我不懂法

是從一家代銷車險的公司起步的,13年時間就崛起成為中國保險行業巨頭,總資產規模超過19000億元,堪稱天文數字。

安邦是怎樣在強手如林的保險業中快速崛起的?這個問題,恐怕只有被羈押的前保監會主席項俊波以及吳小暉才能說得清楚。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權力起了關鍵的作用。 「行政權力」賦予安邦保險了「市場特權」,而安邦保險又把這種特權用金融槓桿放大到了極限,吸引了大量資金「跟庄」。

過去幾年是中國貨幣超發、金融槓桿率上升、資產價格不斷膨脹的時期,熱錢如過江之鯽,到處尋找機會。在這樣的時候,如果有一個人、一個企業能獲得市場特權,給熱錢帶來超額利潤,那麼資金會蜂擁而入,加盟他的行列,轉瞬間就可以形成一隻浩浩蕩蕩的隊伍。

去年財新雜誌和安邦集團的幾番交火,不斷升級,基本預示了一些事情。

主要揭示了少數分子怎樣違規構建了一個龐大的金融集團。

其中提到了複雜架構、虛假出資、循環注資,以及把民生當成提款機。
安邦回應沒從民生銀行貸過一分錢款,然後民生銀行長說「我們對安邦的貸款就是1億美元」。略尷尬。

然後不到半個月,吳小暉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職。

這事不管是什麼樣的背景,安邦這樣的發家史,很難解釋清楚。

比如監管層放水、對成都農商行的蛇吞象,以及說不清道不明的股權和資本來龍去脈。

再看看郭樹清的訪談是怎麼說的:

既存在股東不作為、不到位,從而導致「內部人」控制問題;也發生了少數股東亂越位、胡作為,隨意干預銀行正常經營的問題。有的股東甚至把銀行當作自己的提款機,肆意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少數不法分子通過複雜架構,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構建龐大的金融集團,已經成為深化金融改革和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的嚴重障礙,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安邦紛繁複雜的資本布局裡,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成都農商行。以56億控股當時1600多億資產的成都農商行,完成了安邦「資產驅動負債」的歷史性跨越。

這樁國有資產買賣,成都方面的時任領導已紛紛落馬,據說李春城之後的成都領導對該交易嚴重不滿。

隨後的控股民生銀行,據說引發了更激烈的反彈。

安邦的整個運作,在業內人士看來還是有專業水準的,好聽的一面是監管套利,不好聽的一面,就是監管合流了。

觸碰底線的恐怕是在股市匯市雙線作戰的時候,一筆接一筆的海外投資。錢歸根結底是從銀行和老百姓的手裡來的。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公開審理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起訴書揭開了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652億、職務侵佔100億的全過程。

曾幾何時,手握2850億美金的安邦在海外收購上何其風光,而今吳小暉身陷囹圄,搖搖欲墜的安邦已被保監會接管。

為什麼要辦大案要案,為什麼要從「龐大的金融集團」入手,因為他們在高高的槓桿上,停不下來。
吳小暉案9大看點:

1、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2、指控吳小暉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3、指控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指示公司高管和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方式,將保費資金共計10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4、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

5、被告人吳小暉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6、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7、舉證吳小暉通過控制的37家公司入股安邦集團,控制安邦集團股份高達98.22%。

8、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9、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更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提醒幾個細節:

1,2011年吳小暉就無視監管規定詐騙至今。

2,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千多億一直都沒事。

3,實際騙取652億元+職務侵佔100億。這個金額在全球金融史能排上號了吧。

4,吳小暉通過控制的37家公司控股安邦集團98.22%股份。

吳小暉當庭對所有指控都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以下是庭審實錄: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吳小暉及其人到庭參加訴訟。

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到庭旁聽庭審。

書記員宣布紀律後,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告人吳小暉的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名單,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

審判長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庭前會議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第一,被告人、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第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迴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第三,控辯雙方對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吳小暉案。圖為合議庭

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一)

吳小暉案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集資詐騙罪。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複 ,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吳小暉案。圖為公訴人

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二)

吳小暉案庭審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指控吳小暉職務侵占罪。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陣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被告人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公訴人舉證:截止2014年12月,安邦集團註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98.22%。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公訴人出示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註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萱事長保留了否決權。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公訴人繼續舉證,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註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麼多產業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吳小暉案。圖為公訴人播放證人作證視頻舉證。

吳小暉案公訴人繼續舉證: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被告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公訴人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第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質符合相關法律和專業規定,且鑒定意見已在偵查階段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吳小暉。第二,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公訴人第二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證明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複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稱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證明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取652.48億元的事實。公訴人還出具證據,證明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公訴人第三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于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元保費的事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辯護人提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辯護人提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公訴人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划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被告人吳小暉表示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公訴人出示第四部分證據完畢

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被告人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提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被告人當庭表示沒有證據出示

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並宣讀了公訴人已經出示的相關證人證言、財務資料等,用以說明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具有償付能力。公訴人認可辯護人宣讀的證據來源於案卷材料,但認為安邦的報表和相關財務報告是虛假的,證人依據虛假報告得出的認知不能作為客觀反映真實財務情況的依據,不能否定指控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人的質證意見予以回應,認為安邦原有的財務報告是否虛假沒有進行專門鑒定,只是源於公司相關財務人員的陳述,其權威性尚存疑問。

吳小暉案法庭調查結束

針對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認定函,合議庭經評議後要求該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向法庭作了說明。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係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製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也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承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結束

首先,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一、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二、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三、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四、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辯論結束。公訴人認為,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擇期宣判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認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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