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星期四

遼寧公安局長澳洲買兩房 老婆辦假身份證收贓

分局局長,夥同妻子、兩名下屬受賄850餘萬元,家中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今日獲悉,錦州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終審判處遼寧錦州市古塔區原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90萬元;其妻李某甲和兩名下屬也被判刑。

據了解,王俊仁曾幫老闆張某乙承攬工程,還將20多個派出所等工程交給張某乙,他還先後安置張某乙的侄子、兒子進入公安局給自己開車。為此,王俊仁借給倆個買兩套房為由,先後兩次向張某乙索要600餘萬元。

不僅如此,王俊仁買衣服、一家人出國探親的花費,都拿到公安局報銷。王俊仁想升職,還從單位拿錢兌換給領導“上供”……

王俊仁資料圖

案發

涉違紀錦州古塔區公安局長

曾是“全國優秀人警察察”

2015年4月11日,遼寧省紀委、遼寧紀檢監察網通報,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在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政府網站,對區政府主要領導工作分工描述中,王俊仁主要負責公安、消防、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分管公安古塔分局、區司法局、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區社區警務服務中心。

深讀記者了解到,在2013年12月26日的古塔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古塔區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因“嚴厲打擊各類違法,全年共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69起,查處各類治安案件545起。轄區可防性案件同比下降37%,群眾的安全感明顯增強。”區公安分局榮獲“清網行動”集體三等功,王俊仁同志獲“全國優秀人警察察”殊榮。

案情

公安局長夥同妻子貪污受賄

涉案金額近約2000萬

王俊仁資料圖

記者從起訴書中獲悉,現年59歲的王俊仁是遼寧省北鎮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

與王俊仁同案的3人中,一個是他的妻子、57歲的李某甲,她是遼寧省錦州市交通局退休職工。另外兩名被告人都是王俊仁的下屬,53歲的梁某某,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警務保障室主任。54歲的女被告人王某甲,原系遼寧省錦州市凌河保護區公安分局警察。

一審判決認定,王俊仁個人貪污174.6萬元,夥同下屬王某甲共同貪污24800元,合計貪污177萬餘元;個人受賄646萬元,夥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合計受賄680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為870萬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

王俊仁的妻子、被告人李某甲夥同丈夫共同受賄34萬元;另外,李某甲還構成偽造、變造件罪。

王俊仁的下屬、在單位主管財務工作的原女警察王某甲夥同王俊仁共同貪污24800元,個人貪污63980元,合計貪污88780元。

被告人梁某某個人貪污33619元。

王俊仁及其妻具體犯罪事實

王俊仁貪污

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上借款65萬元用於兌換10萬美元。王俊仁得款後授意梁某某、王某甲虛列其他明目沖抵平賬,將其中64萬元據為己有。

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瀋陽等地購買傑尼亞牌衣物5次,王俊仁將張某甲為其購買的衣物款10萬餘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後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後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單位的31萬餘元贊助款,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他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的往返機票合計10萬餘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餘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於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美元,後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餘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於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於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餘元據為己有。

王俊仁夥同王某甲共同貪污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提議給王某甲點幸苦費,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兩張發票,合計2萬餘元,簽字後交給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王某甲將該款據為己有。

王俊仁個人受賄

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副局長韓某某給王俊仁人民幣10萬元,2014年7月,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同年11月,王又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後,將錢退給尹某。

2009年10月,王俊仁以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北鎮市商人張某乙人民幣236萬餘元。

2013,王俊仁以給二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為由,收受張某乙人民幣400萬元。兩次合計受賄636萬餘元。

王俊仁夥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

2002年年初,王俊仁、妻子李某甲以租賃名義要求”承租”張某乙的乾洗店,連續經營至案發,未按約定支付張某乙租金每年2萬元,共計28萬元。2013年,兩人將乾洗店設備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他人,轉讓費據為己有,合計受賄34萬元。

王俊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1088萬餘元,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總計552萬餘元、24萬澳元。

王俊仁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萬餘元。

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萬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552105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減去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4307.05元),減去受賄及貪污所得(沒有明確去向的部分共計1519227元),差額8703520.9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王俊仁不能提供確實證據並說明合法來源。

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實

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縣公安局戶籍科科長李某,變造一張“王麗萍”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李某甲使用變造的身份證辦理銀行現金存取款、轉賬等業務。後自行銷毀該身份證。

作案揭秘一

為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貪污公款兌換10萬美元送上級

記者了解,2013年4月,時任錦州市古塔區副區長、公安局長的王俊仁為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單位賬戶“借款”並兌換美元。2013年4月17日王某甲、梁某某以自己和吳某的名義從古塔公安分局賬戶上借款65萬元。後王某甲用65萬元中的62萬元兌換成10萬美元交給王俊仁,之後又將65萬元中的2萬元交給王俊仁,被王俊仁據為已有。

梁某某供述稱,2013年4月的一天,“王俊仁讓我去找王某甲處理一筆賬,到了王某甲辦公室時,當時警察吳某也在。王某甲就讓我和吳某分別打了幾個借條,總共借款65萬元。在我打借條的前一兩天,王俊仁說想競聘市局副局長,需要跑關係給領導送點美元,我打借條的目的就是為了王俊仁競聘市局副局長。過了一段時間,我按照王俊仁的要求把65萬元平賬了。其中有20萬元是按照王俊仁的意思從國稅局開了虛開了18萬元的發票,還有14萬元我先從我的朋友白某手借了14萬元,後來財政撥款給公安局買巡邏車時,梁某某拿出14萬元還給了朋友白某。

剩下的錢怎麼平賬的呢?

王某甲供述稱,2013年4月28年,王俊仁給了她一張清網活動獎勵表,用這個表套取現金12.7萬元,用其中的12萬元平賬。2013年5月,經王俊仁聯繫的凱盟公司付給古塔分局24萬元贊助款後,王某甲用這24萬元加上原來剩餘的1萬元,還了65萬元借款剩餘的部分。

王俊仁供述稱,“2013年4月,我為了競聘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給公安局長王某丙送10萬美元。因沒競聘成功,對方把錢退還給我。我用的錢是從單位賬戶提取65萬人民幣兌換的,王某甲、梁某某都知道提錢是為了我競聘提職。這些錢後來我都用於走訪了。我告訴過梁某某和王某甲儘快把賬處理好了,別在賬上出問題。”

作案揭秘二

幫老闆侄子、兒子進公安局

要錢在澳大利亞給倆女兒買兩套房

王俊仁和商人張某乙關係特殊,他不僅將張某乙的侄子、兒子先後調入公安局給他開車並解決了事業編,還在任黑山縣公安局局長期間,把黑山縣公安局的20個派出所,1個拘留所,1個看守所的工程承包給張某乙,張某乙說整個造價1400多萬元,他掙了百八十萬。

張某乙稱,1996年,他還是小包工頭的時候,就和王俊仁很好,那時候,他在溝幫子蓋紅都大酒店,王俊仁沒少幫他,有些事情他協調不了,都是王俊仁出面幫他跑的。

2009年十一放假,王俊仁夫婦來他家,跟他說大女兒要在澳大利亞買房,讓他也在那邊買一個得了。張某乙問需要多少錢,王俊仁說大概1萬元一平米,“我說也買一戶吧,不超過100平米,我拿100萬。我問王俊仁他女兒買房要多少錢,他說需要200萬元。我就說錢都我張羅吧,他妻子說加一起摺合50萬澳元,我說多匯個三萬兩萬的。”2009年11月,張某乙安排員工兌換53萬澳元(摺合330多萬元人民幣)匯到澳大利亞。

2013年年初,王俊仁和妻子李某甲又去他家,說要把在澳大利亞的二女兒的房子換換,向張某乙借500萬元。但一周左右他只湊上400萬元,王俊仁說行了。

李某甲給張某乙一張有賬戶和姓名的紙條,他安排人匯了款。

張某乙說:“這兩筆錢王俊仁都沒有還,我借給他錢,是因為他在承攬工程、我孩子就業等方面提供過幫助。人家是公安局長,想沾點光,這兩筆錢他給就算,不給拉倒。”

2013年年底,因公司資金緊張,張某乙讓王俊仁幫他借500萬元,年前臘月二十六七號,王俊仁倆口子拿著現金到他家,說是在錦州一開發商那裡借的,讓他在貸款下來後再還給開發商。

據王俊仁供述,他在張某乙的公司曾存入集資款150萬元,約定利息一分五。2009年12月10日,他為給大女兒在澳大利亞購房,讓張某乙給大女兒匯購房款53萬澳元,在這53萬澳元中,有100萬元人民幣是張某乙給自己女兒的購房款,有150萬元人民幣是王俊仁的集資款,剩餘的錢其讓張某乙墊付。

王俊仁說,2014年過年前,張某乙給他打電話,說集資款的利息發不下去了。他就給張某乙湊了500萬元,開車送到張某乙的家中。是他和老伴一起去的,“我跟張某乙說這500萬元是從開發公司的老闆宋某那借的,實際這錢是我自己的”。

作案揭秘三

買衣服、全家出國

花費公安局全報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張某甲為王俊仁在北京新光天地、瀋陽等地購買傑尼亞牌衣物五次,花費共計10萬餘元,王俊仁將購衣款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張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萬元購買古瓷瓶,後送給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辦公經費不足為由向錦州市供電公司劉某甲要贊助款,王俊仁將錦州市供電公司給付其單位的31萬餘元的贊助款,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據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將其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亞往返機票合計10萬餘元在分局賬上核銷。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張某甲通過購買發票在分局財務進行核銷的方式套取公款13萬餘元兌換成2萬澳元,用於到澳大利亞探親。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訪為名讓張某甲兌換3萬元美元,後用虛開發票的方式在分局賬上核銷21萬餘元。

2013年3月,古塔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辦理於某某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一案,沒收於某某非法所得50萬元,王俊仁指使張某甲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將其中的18萬餘元據為己有。

作案揭秘四

親信下屬調離

公安局長送2萬餘元辛苦費

王某甲供述稱,2013年4月份,她即將調離古塔分局,王俊仁問她,”你在分局幹了兩年多,挺辛苦,幫你解決點費用,你有報銷的條子嗎?“王某甲說沒有。

於是,王俊仁讓梁某某虛開了兩張發票,金額共計24800元人民幣。簽字後交給了王某甲,王某甲把這兩張發票在分局賬上核銷,將24800元存入自己使用的以親戚李某的名字開戶的銀行卡內佔為己有。

王俊仁的供述,”王某甲調離之前,我幫她解決點費用,因為王某甲在分局干有兩年多,也不給她買啥了。“

作案揭秘五

未給請託人辦成事

將10萬元贓款退還

其實王俊仁也不是什麼錢都收的,有一次他將收了的贓款退還回去。

法院查明,2014年年初,尹某為了提升職務通過古塔分局一副局長給王俊仁10萬元,後王俊仁將尹某安排任停車辦負責人,因尹某不勝任該職務,同年11月,王俊仁決定將尹某調離該崗位。

此後,王俊仁安排張某甲從古塔分局財務賬上分三次虛報10萬元現金後,由那名副局長將錢退回給了尹某。

作案揭秘六

為存款方便

公安局長夫人辦假身份證

王俊仁收的錢需要存進銀行,作為公安局長的夫人,李某甲曾辦理一張假身份證專門用來辦理存款。

法院查明,2007年7月,李某甲找到黑山縣公安局戶籍科李科長,給了李科長一個叫“王麗萍”的個人及其自己的照片,李科長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過戶政科工作人員,為李某甲變造了一張“照片為李某甲提供本人照片,其他信息為王麗萍個人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證”。

李某甲使用該變造的身份證,於2008年12月6日在中國銀行盤錦分行辦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摺。

2011年6月13日,李某甲使用該身份證在中國銀行錦州分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摺,並辦理現金存取款、轉賬等業務。後李某甲自行將該變造的身份證銷毀。

作案揭秘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包括人民幣、澳元、英鎊、歐元

除了受賄罪、貪污罪外,法院還認定王俊仁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王俊仁現有家庭金融資產10886000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加上王俊仁家庭財產支出(5521055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減去家庭財產收入(人民幣6184307.05元),減去受賄及貪污所得(沒有明確去向的部分共計1519227元),差額870萬餘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王俊仁不能提供確實證據並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判決

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公安局長三罪並罰判17年罰百萬

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俊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王俊仁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870萬餘元人民幣,6514.8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240634.31澳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王俊仁與王某甲共同貪污公款24800元,系共同犯罪,兩人均為主犯。王俊仁與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人民幣,系共同犯罪,王俊仁系主犯,李某甲系從犯,應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王俊仁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鑒於王俊仁主動交待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返還贓款,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王俊仁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728萬元、6514英鎊、23243美元、2010歐元、240634澳元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以受賄罪及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王俊仁的妻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某家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檢察院抗訴

檢察院認為量刑輕抗訴

原公安局長和女下屬也上訴

一審判決後,遼寧凌海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凌海市檢察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貪污64萬元事實中,用借條支出款項,用虛假支出進行平賬。作為專業的財務人員,兩人明知用虛假支出平賬的行為性質,已經與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審法院沒有認定王某甲、梁某某是與王俊仁構成貪污64萬元的共犯,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此外,王俊仁和王某甲對一審判決不服,也提出上訴。

王俊仁提出,古塔分局給他出具的12張收據,證實他給古塔分局50餘萬元是個人錢款,應從貪污總額中扣除;他以古塔分局的名義給有關領導共計21萬元,這筆錢是他個人拿的,應從貪污總額中扣除。原判認定他以辦公經費不足向錦州市供電公司經理劉某甲要的31萬餘元的贊助款構成貪污,他認為此款用於單位招待費花銷不構成貪污。原判認定他安排張某甲為其購買機票、服裝在分局賬上核銷一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給有關領導送古瓶、送3萬美元是正常的公務行為,不應認定為個人貪污。

對於受賄指控,王俊仁表示他與張某乙是朋友關係,他沒有利用職務為張某乙謀取利益,他與張某乙之間的財產往來,屬於朋友之間的正常借貸,不是受賄。

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王俊仁認為“禮單”收入屬於正常的同事及朋友間的人情往來,屬於合法收入,應依法扣除。原審判決認定他受賄的事實中有些沒有證據。

王某甲上訴提出,她按照領導王俊仁的指派將2.48萬元存入銀行卡內的,不構成貪污共犯。單位所有資金都在領導控制之下,由領導支配使用,她按照領導意圖平賬,沒有貪污的故意,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終審判決

終審三罪並罰

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

記者了解到,法院審理認為,王俊仁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原判認定王俊仁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數額準確。認定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額不當,應更正為652萬餘元人民幣、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歐元、6514.84英鎊。

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侵吞公款63980元,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6648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王俊仁與原審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受賄34萬元的犯罪中,王俊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王俊仁能主動交待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返還贓款,應予以從輕處罰。

遼寧錦州市中院二審改判,以貪污罪,判處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紀委通報

2015年4月9日,錦州市紀委通報:日前,錦州市紀委對錦州市古塔區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長王俊仁涉嫌嚴重違紀問題已進行立案調查。

來源: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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