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掛牌監察委就是為了讓紀委享受「治外法權」!》,已經向讀者和聽眾介紹了在中紀委與國家監察委的關係就是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關係的前提下就能夠讓中紀委和地方的各級紀委在對黨內濫權的同時,還隨時可以打著監察委的旗號對非中共黨員施行 「全覆蓋「。
可以想見,明年三月中共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給中紀委和地方紀委以「合署辦公」的名義掛上國家和地方監察委的招牌之後,過去中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最被詬病的所謂「雙規」措施即可以換成「留置」的說法,「覆蓋」王歧山所說的「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
筆者過去曾在本專欄為文《當中紀委杠上政法委:以黨代法懲治貪贓枉法》,文中引述了現在美國紐約的葉寧律師的評論:「雙規這種陋規是於法無據的。因為中國的憲法規定了,如果沒有法院或檢察院的逮捕命令,不得拘禁公民的人身自由。雙規其實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的幫規,雙規本身是非法的,屬於私刑範疇。雙規中發生的酷刑行為,也嚴重違反了中國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筆者在本專欄的另外一篇文章《「雙規」:典型的以非法懲治違法》中也曾經介紹過:就連著名的中共「黨內反腐專家」、官居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的李永忠在大談「兩規」也就是「雙規」在目前階段的必要性時,也不能不承認這種執政黨內的「紀律手段」事實上是與法相背,是典型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因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案人,即使沒有對受害者施以毆打、侮辱,也要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此款罪行的,更要被從重處罰。
所以,一定要深究下去的話,從王歧山往下的所有「雙規」措施的決定者和執行者,都是以國家工作人身的身份犯下了「非法拘禁罪」。曾有報道說:周永康擔任政法委書記期間曾經在一個反映檢察院系統不少人質疑「雙規」是「以黨代法」的內部「情況通報」上指示說:黨內紀律手段的合法性源自於黨的領導的合法性,這個問題沒有討論餘地!
如果此說屬實,那麼他周永康日後自己身陷「雙規「,還真的是被習近平和王歧山「請君入甕」了。
習近平上台之後,對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等「大老虎「們的處理程序都是先由中紀委出觀將他們以」雙規「的名義拘禁,只是因為這些所謂的」大老虎「都是惡貫滿盈,千夫所指,所以無人關注中共政權將他們」移交司法「之前的」雙規「措施是否違法。
另外,包括薄熙來在內的「大老虎「們因為全都領受的是無期徒刑,所以也不存在一個」押期抵刑期「的問題,但當年江澤民在台上的時候陳希同就此問題提出抗議,當局一直拒不答覆直到把陳希同活活熬死。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案進行了所謂「公開宣判」,宣布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從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被監視居住之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上,前中央政治局委員兼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早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結束之時即已經失去自由。而這個時間,距離日後宣布的刑期起始日期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相隔兩年四個月。之所以不把這兩年四個月時間折抵陳希同的服刑時間,道理就在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宣布對陳希同實行「監視居住」,是由北京市檢察機關進行的,從中共現行法律條文中,尚能夠找得出依據來;而對陳希同在此之前被即已經被關押的兩年零四個月時間,沒有辦法依照法律條文作出解釋,所以只好不作解釋。
按照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前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宣布執行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住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在傳訊時及時到案,等等。
而陳希同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下旬失去人身自由以後所得到的待遇,無疑是這樣一種「監視居住」的形式。陳希同本人到底是刑事犯還是中共政權治下的一類特殊政治犯另當別論。既便他過去的行為確實是嚴重觸犯刑律,在被判刑之前,也只是中共刑事訴訟法中所說的「犯罪嫌疑人」。而該刑事訴訟法中白字黑字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崐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
很顯然,在陳希同被正式宣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之前,中紀委和中央辦公廳行使了對他進行偵查、拘留以及預審的任務。也就是說,在陳希同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中紀委和中央辦公廳扮演了公安機關的角色。
2004年陳希同獲得保外就醫,期間他曾對身邊友人透露,在公安部一名副部長對他宣布「依法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之前的兩年又四個月時間裡,他不但是被中紀委的人非常關押,而且是異地關押。二十八個月的暗無天日的生活,不但從未讓親屬見面,而且也只告訴他「你現在不在北京」,具體被關押的地方直到他陳希同保外就醫之後才對外界所說的「陳希同被關押在內蒙古某地」的說法將信將疑。
中共各級紀委,特別是中紀委這種非法拘禁的手段除了施用於「移交司法之前」的黨內腐敗分子和陳希同這樣的黨內權力鬥爭犧牲品,更經常地用在所謂的「證人」身上。
眾所周知,象周永康、令計劃之類的「大老虎」一經被宣布「接受調查」,他們身邊的親屬、下屬就會有一大票人「失聯」。事實上這些人都是被中紀委以「配合調查」的名義施行了「雙規」。這些人如果「配合」得好,就有可能不被「移交司法」,所以這些「大老虎」的至愛親朋們沒有一個不是為了自保而出賣自己的父母、子女、上司、朋友、同事或者昔日情人的。比如周永康和李東生的後宮央視的那幾個女人「失聯」很長一段時間之後又重回人間,都是因為「配合」調查之後被中紀委網開一面了。
筆者本專欄的上篇文章里已經介紹過,中共紀委的「雙規」,也就是即將掛牌的國家監察委和地方監察委的「留置」權可以把過去紀委只能對黨內人士才能採取的「強制措施」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全覆蓋」,中紀委和地方紀委以「監察委」的名義在「合法」行使司法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 「強制措施」的權力的同時,又可以享受「法外治權」,令被監察(偵察)者完全不受法律保護。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而全國人大通過的該「方案」的具體內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試點地區成立監察委後,筆者在上文中已經引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被要求停止執行。這說意味著黨的紀委以監察委名義對任何人隨時採取名稱已經由「雙規」換成「留置」的沒有時間限制的關押和拘禁,被「留置」者再想「維權」也已經無法可依!
(文章僅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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