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咸豐朝》中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天津站區清廷夷務負責人卞寶書等恪守故土,獲咸豐帝獎旨 「沖涉風濤 不避艱險,相機應對 均屬合宜」表彰原件
————卞世傳致習近平的公開信,以「收復國權」的國內、國際法理務實,吹響「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的號角。
特別訴求中國政府領導人,在2020年「兩會」期間,取締江澤民預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罪」危險性,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證據鏈,依據國內、國際「法理」規定,通過「國際法院」裁決途徑,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具體務實性公開信。
作者:卞世傳
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所檔案館,保存我國護疆功臣卞寶書成功捍衛《璦琿條約》前故土主權完整性事件中,獲清咸豐帝上諭:「此次天津辦理俄夷事務。所有派往委員。據文謙面奏。已會詳該督由外給獎。其滄州知州卞寶書、趙州知州陳鍾祥、署葛沽營游擊陳克明等三員。沖涉風濤。不避艱險。相機應對。均屬合宜。著該督酌量從優獎勵。將此諭令知之」的獎旨原件【清實錄 咸豐朝】。
特別訴求中國政府領導人,在2020年「兩會」期間,「在我國歷史上最大漢奸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之時」,釐清其「俄奸懸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證據鏈,迅速啟動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程序,依據國內、國際「法理」規定,通過「國際法院」裁決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的具體務實性公開信。
尊敬的習近平主席、尊敬的李克強總理:
您們好!
我是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撫卞士雲的晜孫,是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成功捍衛《璦琿條約》前國土安全完整性的護疆功臣、天津站區清廷夷務負責人卞寶書的來孫,是清閩浙總督、鞠躬盡瘁臣子之芳卞寶第侄來孫,是「九一八」期間成功與日本關東軍談判而追回我國銀行金融經濟主權的中國銀行奉天支行經理卞福孫侄曾孫,是抗日時期揚州抗日領袖、「江文團」團長卞璟(卞勝年)的侄孫卞世傳。
「國土主權,是國家最大的核心利益」。自江澤民擔任國家主席以來,是中華民族歷史上在和平時期,割讓國土主權最多的一個時期。江澤民擔當國家主席期間,分別主持簽署了于1991年5月16日《中蘇國界東段協議》、于1994年9月3日《中俄國界西段協定》、于1999年12月10日《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于2001年10月27日《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1999年8月13日《中塔國界的協定》、2002年5月17日《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2000年7月5日《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1996年年7月4日《中吉國界的協定》、1999年8月26日《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1994年4月26日《中哈國界的協定》、1997年9月24日《中哈國界補充協定》、1998年7月4日《中哈國界補充協定的規定》,以及1996年11月29日《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等重大國土割讓的簽約事件。江澤民和平時期瘋狂割讓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後果,致使一百七十余萬平方公里疆域和3.2萬平方海裏海域的主權利益,拱手相送予鄰國。同時,江澤民在職期間的1996年4月,為隱瞞其涉嫌「俄奸罪惡」,又組織與我國有著領土爭端關係的蘇聯分裂后獨聯體國家,以「上海五國」機制及後期「上合組織」,持續從事著直接危害我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依據「上合組織」機制平台,又以2002年,江澤民不再擔任國家主席后的形式,簽署了2010年4月27日《中塔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等國土條約。延續了江澤民公開與中華民族為敵的影響性、罪惡性、傷害性、漢奸性、賣國性、背叛性。
江澤民當政期間,在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約國之時,以「故意犯罪」的形式預置保留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行為後果的障礙,妨害我國以主權責任國家,通過國際法院公斷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的方式,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動,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的犯罪客觀事實已發生,並造成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嚴重後果,在江澤民生命即將結束之時,至今,習近平政府,尚不能啟動依國際法規定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行動。其所波及影響性是深遠的,對中華民族世代歷史所造成傷害是巨大的,是造孽的!
江澤民與俄國簽署的一系列賣國條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事件,直接涉及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天津戰區清廷夷務負責人卞寶書所成功恪守《璦琿條約》前我國故土主權的事件。我作為卞寶書公嫡脈來孫,有責任繼承天祖完成守護國土完整性的遺志,敦促中國政府領導人,為中華民族收復國權,實現故土回歸,建功立德。同時,秉承卞氏千余年傳統「忠貞世家」的「忠孝傳家」家風責任目標。
為此,特別向中國政府領導人,申訴江澤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並要求緊急立案偵查:
提請中國政府領導人,在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為收復我國故土主權,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迅速通過全國人大委員會的相關程序,取締江澤民當政時期以「故意犯罪」行為所保存《維也納條也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妨害,並在聯合國備案。
啟動「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的捍衛國土安全舉措,釐清江澤民于五十年代在蘇聯學習期間「俄奸懸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系列證據鏈,為以國際法相關規定的裁決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留存國際法庭呈堂供證的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相關證據。並對「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背叛國家罪」系列案件,偵辦調查,提起公訴,公審判決。
依據國際法的相關程序,我國本屆政府以主權責任國家,以「負責任大國」對本國故土主權安全的職責,通過國際法院的裁定,確定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收復我國已失的故土主權。
這是我國現政府依憲治國中處理中國歷史上最大案件的最重要舉措,對於公審江澤民賣國罪行、追討和收復江澤民主持簽約所喪失國土主權,具有重大意義。這是中華民族目前最最首要的當務之急,中國政府領導人,必須依憲依法原則,受理本案所涉及我國主權安全核心利益的國內、國際法案件。
一個國家政府的領導人,在國家已經取得國際法締約國的地位,而不主動獲取國際法締約國的責任,不依據國際法締約國相關規定而積極履行保護本國故土主權核心利益的義務。為此,如果一旦喪失了這個國家的故土主權,這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不可饒恕之罪行。這個國家政府的領導人,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敵,任何國人均可依憲依法,誅之!
?「解鈴還待系鈴人」。目前,中國歷史上最大奸細、民族敗類江澤民的罪惡生命,已即將終結。但江澤民罪惡的生命還沒有為中華民族國土版圖擴張的重新洗牌而贖罪;江澤民及「江澤民及賣國集團」罪行在進入地獄之前,還沒有得到司法調查,形成完整、詳實罪惡過程的司法證據鏈;本屆中國政府,有責任釐清呂加平先生通過大量調查所提出江澤民歷史上存在「兩奸兩假」(兩奸即:日奸、俄奸,兩假即:假黨員、假父親)結論問題而被判刑,司法機關還沒有重審該起沉冤昭雪的「政治維穩」案件;還沒有對於江澤民于五十年代留學蘇聯期間參加遠東克格勃組織的「俄奸懸案中投敵叛變罪」,依據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因果關係而構成犯罪要件,展開司法全面調查,得到江澤民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的「臨終陳訴」,而獲取得經得起歷史考驗、國際法庭裁決「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考驗的證據鏈;還沒有對江澤民當政的和平時期大量簽署割讓我國領土主權占現有國土面積17%和3.3萬海域條約的「背叛國家罪」客觀事實問題,履行刑事起訴程序和公審判決;還沒有對於江澤民故意設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直接證據妨害,實施取締程序,也沒有對江澤民履行刑事偵辦程序;還沒有對江澤民組織與我國有著領土爭端關係的獨聯體國家,以「上海五國」機制及後期「上合組織」,所從事直接「危害我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活動的背後故事,實施刑事偵訊;對於「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與境外組織所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的行為,中國政府還沒有全面掌握,還沒有形成符合證據、邏輯關係、情節清晰相統一的案卷;還沒有對於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罪行立案、偵查、訴訟、終審判決;江澤民還沒有為收復我國故土主權而留下最後的證據鏈;江澤民罪惡人生還沒有得到正義的公審、宣判;我國政府還沒有對江澤民政府所簽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國際法規的框架下,履行「一個負責任大國」予以取締,還沒有以國家主權責任通過聯合國的國際法院,裁決公斷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為此,在江澤民生命即將結束之時,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迅速立案偵查,追究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全部刑事責任。
「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性,是一個國家最核心的利益」。「江澤民賣國集團在中央代理人」,製造出將「政治安全」放在「國家安全」的第一位,而將「國土主權」放在「國家安全」第二位的「謬論」,均沒有得到《憲法》、《刑法》、《黨章》規定的「法理」支持,也沒有得到中華民族全體國人的常識認知。「江澤民賣國集團在中央的代理人」的行為後果,已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客觀事實,中國政府應依據《憲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予以處置。依據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刑法》中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我國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性質最嚴重的罪行。
依據我國締結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憲章》規定,本屆中國政府有責任,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偵辦其全部「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證據鏈,通過「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國際法」相關章程的審判程序,致使「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所簽署的系列賣國條約失效,並通過國際法庭,依據有違國際法規定的證據鏈的認定,判決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收復我國已喪失的領土主權。這是本屆政府領導人的歷史責任,是現行《憲法》所賦予中國政府領導人的神聖職責。
目前我國雖然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但江澤民當政時期,以直接犯罪的事實,保存《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關於「國際法院」裁定締約國之間國土糾紛的第六十六條款項。主權放棄了我國以主權責任國家,以「國際法院」公斷程序,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國家責任。
以上建議,是中華民族在和平時期,以法律的正義,收歸我國故土主權成本最低,代價最小,可操作性最強,收穫最大,實現我國自第一次鴉片戰爭以來領土主權完整性唯一途徑的國策戰略,為此,中國政府必須以充分的國際「法理」準備,打一場以「國際法理和相關證據」,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國際戰役。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如果中國政府領導人,在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不能啟動「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的捍衛國土安全的行動,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時刻,好謀無斷,貽誤良機,拒絕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拒絕取締江澤民預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對中華民族以國際法公斷我國故土權益的危險性而在聯合國備案,拒絕履行國際法規定的責任,拒絕對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俄奸懸案」立案偵查,這是對中華民族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後果,必將造成中華民族無以彌補的喪失一系列國土主權核心利益後果。將是中華民族喪權辱國、放棄國權的千古罪人,必將釘在中國喪失國土主權史的恥辱柱上,必將粉身碎骨,罪不容恕!
目前中國的所有問題,就是「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禍國殃民行為結果,與整個中華民族追求正義、良知、人權、自由、進步、發展、法制的矛盾,是價值體系行為的矛盾。致使造成目前我國內、外交困的現象。為此,必須以依憲治國的原則,依法治吏,徹底終結「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罪惡。否則,國無寧日,民無寧日。
「順天者昌,逆天者亡」。在江澤民臨死之前,實現我國故土主權的收復,是「解鈴還待系鈴人」的「天意」安排,以「國內法、國際法的司法正義的大道之行、天下為公」,是完成收復我國領土主權的歷史所賦予本屆中國政府領導人的責任。捍衛民族尊嚴,收復失地、海權,擴大領土版圖,使我國在日本海具有出海口,盡國家領導人「在其位、謀其政」千古難逢歷史履行和平時期收復國權的神聖使命。
在和平時期前提下,以國際法的正義性,實現我國開土拓疆的全面洗牌,收復國土,以國際法院判定結果,建立國家間領土國界的新秩序。這是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國政府領導人習近平主席,啟動「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的國土安全國策程序,上天給予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捍衛我國領土完整、恪守尊嚴的國家目標戰略的最後機會,也是中華民族歷史上履行國際法,收復已喪失故土的唯一契機。機不可失失不再來。
公布江澤民罪惡,並留存其「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證據鏈,公審江澤民,既使其間嗚呼了,亦可依據國際相關法規啟動追討國土主權的舉措,以國際法程序完成收復國土主權的重大國事,其歷史意義,也必將使中華民族進入一個依法治國、引領社會全面文明進步、國家復興的新時代。習近平主席將厥功至偉,永載史冊!
江澤民簽署包括《璦琿條約》在內一系列國土主權賣國條約的問題,直接涉及同為揚州人、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天津站區清廷夷務負責人、護疆功臣卞寶書,成功捍衛《璦琿條約》前我國領土完整性的重大事件。涉及江澤民「背叛國家安全罪」的國內刑法以及涉及以和平、正義「國際法」的「法理」,以及提請國際法院判決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的相關規定問題。
「我國具有一百八十年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家族史」的卞寶書後裔,以「多次獻猷」的形式,提出了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可操作性務實方案。率先以一得之見的對「收復國權國際法」愚識,嘗試對收復國權的「法理」解釋,已期達到收復我國故土主權之目標。希對於中國政府「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實施恪守故土安全核心利益的戰略,有所幫助和支持,務實性的推動我國政府依據國際法規定程序,實現我國政府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目的的舉措。
因我是從事科技工作的非法律界人員,對國內、國際法律的規範,運用還很粗糙,理解有誤。該建議信,僅作為國內、國際法的法理分析和務實性「拋磚引玉」習作,供參考。
一、江澤民在國土主權割讓簽約的背後交易方面,涉嫌現行《刑法》中「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濫用職權罪」罪行。
1、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國家機構應依據其罪行後果,履行司法調查、起訴、公審的程序。
五十年代,江澤民留蘇學習期間,涉嫌被蘇聯女克格勃人員克拉娃的策反、控制,參與了蘇聯遠東克格勃組織,出賣祖國利益,從事克格勃組織所派遣的任務活動。江澤民的行為涉嫌「投敵叛變罪」,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江澤民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構成「投敵叛變罪」。其被敵方控制,即是被脅迫、欺詐。
江澤民在實施「投敵叛變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江澤民七叔江樹峰,代表江澤民家族所描述江澤民生父江世俊在參加「汪偽漢奸組織」之時的心路歷程,公開了江澤民及其家族始終遵循「賣國養家、投機變節、損人利己、喪失良知、缺失信仰、無德無義、追求享樂」的家風,作為江澤民從事「投敵叛變罪」主觀犯罪要件的重要證據。有江澤民父親江世俊「投敵叛變」行為做榜樣,有江樹峰公開江澤民家族所遵循「投敵叛國」家風的秘密,作為江澤民在蘇聯學習期間所實施「投敵叛變罪」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主觀犯罪要件心理行為準則。
2、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
江澤民由於參與境外機構組織,相互勾結,或為了避免暴露,又瘋狂的與其他相鄰國家簽署賣國條約。以簽約或組織簽約1991年《中蘇國界東段協議》、1994年《中俄國家西段協定》、1999年《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1999年《中塔國界的協定》、2000年《北部灣劃界協定》、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2002年,《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2002年《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2010年《中塔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中吉哈邊界劃定協定》等,割讓國家領土和海域,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嫌「背叛國家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應予依法追究。江澤民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是勾結境外機構、組織所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並且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的人;
江澤民當政期間,以「故意犯罪」的形式,以預置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行為後果的障礙,妨害我國以主權責任國家,通過國際法院公斷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的方式,從事 「背叛國家罪」的犯罪客觀活動的事實。
江澤民在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江澤民七叔江樹峰,代表江澤民家族所描述江澤民生父、大漢奸江世俊在參加「汪偽漢奸組織」之時的心路歷程,公開了江澤民及其家族始終遵循「賣國養家、投機叛國、損人利己」的家風,作為江澤民從事「背叛國家罪」主觀犯罪要件的重要證據。
3、江澤民涉嫌「間諜罪」。
江澤民由於參加境外機構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于一九九一年江澤民與葉利欽簽署的秘密協議《兩國政府間在彼此削減邊界地區武裝力量和加強軍事領域信任問題上的相互諒解備忘錄》。造成中國單方面承擔義務,在邊界上主動後撤五百公里,軍隊毫不設防,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江澤民組織簽署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涉嫌「間諜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應予依法追究。江澤民參與間諜活動行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國土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係國家存亡的大事。江澤民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江澤民在實施「間諜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江澤民七叔江樹峰,代表江澤民家族所描述江澤民生父江世俊在參加「汪偽漢奸組織」之時的心路歷程,公開了江澤民及其家族始終遵循「賣國養家、投機叛國、損人利己」的家風,作為江澤民從事「間諜罪」主觀犯罪要件的重要證據。
2014年5月,俄羅斯總統普京訪華期間,在上海與江澤民會面。普京「感謝江澤民對俄中關係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一次普京接見日本學者,向其炫耀俄羅斯以卑鄙手段獲得中國領土的心得,點題了江澤民作為「俄奸」身份,拱手相送中國領土對俄羅斯所做貢獻:「我奉勸日本朋友,請看看中俄之間是怎麼處理冷戰之後這麼複雜的領土邊界問題的,為什麼我們能把幾十年來這麼尖銳的一個領土爭端問題能夠處理這麼好,使之得到解決,我希望日本朋友好好的要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其隱含著深意「江澤民作為俄奸,我們俄國就是利用這個事實,才將中俄領土問題解決的這麼好。江澤民也同樣作為日奸身份,你們日本人為什麼不利用此「日奸」事實,解決好中日領土的爭議問題呢?為什麼不獲取中國的領土主權呢?你們日本人應認真的思考這個問題了」!
4、江澤民涉嫌「分裂國家罪」。
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于2001年簽訂的《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在第六條明確規定:中俄「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江澤民以故意的行為,將近200年來中華民族與俄國圍繞著領土主權的抗爭史,以及愛國先賢們「沖涉風濤、不避艱險」護疆行為,信口雌黃、極不負責的說成中俄雙方「沒有領土要求」,這是沒有任何依據的,並且阻斷了以後中國政府在俄侵領土的追討之路。江澤民的賣國行為,綁架了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核心利益。將俄侵我中華民族161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描述成「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這是江澤民罔顧歷史、歪曲事實、企圖放棄中華民族收復「俄國強佔我國外東北以及新疆西北國土」權利,故意破壞國土完整統一的行為。江澤民作為竊據中央黨、政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以與境外組織相勾結的分裂國土首要分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以領土主權故意割讓給鄰國的簽約模式,造成國家安全和資源安全的巨大危害,導致分裂國土主權的結果,江澤民及其組織、策劃人員的行為,構成了「江澤民分裂國土犯罪集團」。江澤民涉嫌「分裂國家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應依法追究。江澤民犯罪行為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5、江澤民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
江澤民在揚州市委書記王燕文,主辦《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公然祭祀大漢奸、江澤民生父江世俊(江冠千)單元中,有目的以江澤民家族代表江樹峰,公開宣揚投敵變節、賣身投靠、接受日寇經濟資助,以中華民族為敵的「叛國養家」而「做出更大犧牲」的賣國理論,宣揚江世俊為日寇侵略祖國、分裂國家、構建大東亞共榮圈的賣國主義的「遠大理想」價值觀,以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致使江澤民賣國家風演變為國風,以製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的「廣大胸懷」,造成全社會信仰價值體系的混亂,致使整體社會中傳統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喪失,又導致數千年民族主流文化所恪守的忠孝民族精神文化遺存的消失。江澤民為首的「江澤民賣國宣傳集團」,以江澤民「賣國養家」家風理論,作為煽動分裂國家為宗旨的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踐踏了以弘揚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對國家愛國主義信仰體系造成巨大傷害。江澤民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是指為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而進行宣傳煽動的行為】應予依法追究。江澤民行為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
客觀要件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組織《江上青史料紀念館》為名,祭祀大漢奸,策劃賣國主義漢奸文化宣傳、以漢奸的「賣國養家」家風,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主體要件是:江澤民作為竊據黨和國家領導人等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是分裂國家的民族主義者,是父子漢奸。江澤民行為主觀要件是:通過祭祀大漢奸父親江世俊,策劃賣國主義漢奸文化宣傳,以 「賣國養家」的家風理論,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行為,明知有分裂國家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6、江澤民涉嫌「濫用職權罪」。
江澤民以國家主席名義簽署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事件,沒有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的程序履行流程,沒有首先通過「人大」的批准,而是採取先斬後奏的形式,使國家損失了百余萬平方公裡面積的國土,這是一種嚴重違反憲法行為,是國家主席江澤民帶頭破壞憲法的行徑。該《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簽署過程,在法律層面上應視為無效。江澤民涉嫌「濫用職權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應依法追究。江澤民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許可權和工作程序的活動。江澤民在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江澤民侵犯的客體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許可權和程序的正常秩序。主觀具有割讓國土而不履行工作程序的故意性。
以上六項江澤民所涉嫌犯罪內容,必須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前提下,完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司法證據鏈的調查、審判工作,以公正的原則,以維護國家正義和尊嚴為目的,以對當事人、對國人、對後人、對歷史,對國土主權、對國際輿論負責的態度,形成正確性、完整性、司法性過程證據鏈的嚴謹結論。以上內容,請予參考和調查取證。
二、江澤民在國土割讓方面的罪行,涉及國際法中 「廢止、公斷簽署割土條約」所關聯條款的追討國土的程序及法理依據。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一部對於締約國參加不同條約下的權利、義務間相互影響,甚至存在衝突解決方式的一部國際公約法律。是「適用於當事國之間關係」,是對終止履行的程序性限制的國際法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中國政府于1997年10月3日生效的法律。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內容的梳理、分析可知:對於江澤民政府與鄰國簽署的一系列國家間不平等條約,只要背離公平原則,取得了違約相關證據鏈,對締約雙方是可以通過國際法院訴訟,強制公斷判決的。因此,國與國之間的不平等條約的簽訂,是具有國際法法理(律)約束力的,
因俄羅斯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也是締約國。我國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維護國家尊嚴,堅決廢止一切與鄰國簽署不平等條約的行動準則。具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國際法律意義。
由於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規定「第二十二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它國際條約參加國的權利和義務」。為此,即使俄羅斯沒有作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約國,也不影響我國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廢止江澤民割讓國土的條約、申請以國際法準則「公斷不平等條約」的前行步履;不影響我國捍衛國家主權、以完成相關《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違約證據鏈,提交聯合國對爭議「公斷領土歸屬內容」的表決。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履行國際法規的必然程序,是一個國家在法理上舉證、並佔據法律優勢的主動行為。可以與鄰國重新談判,也可以聯合國相關部門,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則表決。
該《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國際間所履行條約,以及存在衝突解決方式的公約準則,是中國現政府在江澤民有生之年,提供相關司法證據鏈,通過國際法公約追討國土主權最基本參照判決的法律依據。
在程序方面,在國際法院公斷前,通過國內審判江澤民以及賣國集團,判決江澤民及賣國集團具有「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這是第一部。即首先使之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四十六條規定,致使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的系列喪權辱國賣國條約失效。第二步,再走「國際法院」公斷領土歸屬性糾紛締約國的程序。是通過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相關「失效、終止、停止施行、公斷」約束性內容,而在國際法庭呈堂供證事實鐵證,判決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
為此,中國現政府領導人,必須為我國在和平時期,打贏這場在國際公約法框架下收復我國國土主權的戰役,打有司法證據鏈的嚴謹性準備之戰,做好國際法相關性的必要準備,首先輿論佔領道德制高點、法理制高點、法律制高點,以收復故國山河為目標,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當仁不讓!
(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則中對應「江澤民及其割讓國土集團」與鄰國簽約失效、終止、停止施行、公斷的內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第五編 條約之失效、終止及停止施行?】。
- 關於「第二節 條約之失效中」
【第四十六條 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之規定。
一、一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之一項規定之事實以撤銷其同意,但違反之情事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情事倘由對此事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見者,即系顯明違反。】
對應:「違反之情事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不在此限」。因依據國內法,已經判決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系列問題,經過中國國內的司法審判,是「顯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國內法之一項規則者」,為此,即可確定江澤民與俄國簽署的所有涉及國土主權的條約和友好協議,通過「國際法庭」的審判,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四十六條 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之規定。第一款的規定,裁決江澤民所有涉及主權條約和《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失效。
對應:「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見者,即系顯明違反」的規定。
在《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第四條規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問題上的政策。」與第六條規定「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決心並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雙方在兩國邊界尚未協商一致的地段維持現狀」。明顯不符合我國歷史情況,亦未能「依通常慣例並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的事實。通過「國際法庭」的審判,可將2001年10月27日江澤民與普京簽署《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裁決失效等等。
2、【第四十八條 錯誤,一國得援引條約內之錯誤,以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但此項錯誤以關涉該國於締結條約時,假定為存在,且構成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之事實或情勢者為限】。
對應:因參與談判的江澤民,由中國法律以「審判為『間諜罪』和『投敵叛變罪』的罪犯,為此在簽約中「一國得援引條約內之錯誤,以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如,2001年簽署《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第四條規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問題上的政策。」與第六條規定「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決心並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雙方在兩國邊界尚未協商一致的地段維持現狀」,與該條約第八條中「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並禁止其活動」的論述有事實錯誤的關係。江澤民本身就是俄羅斯國家安全組織「克格勃」在中國的「間諜」,涉嫌「間諜罪」,怎麼能說成「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江澤民已經涉嫌「間諜罪」,為什麼條約指出「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締約任何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並禁止其活動」。俄羅斯派遣任務于江澤民。江澤民已經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每個罪行的結果,均與另一方的締約國有關聯。必須以事實證明締約國俄羅斯就是在本國領土上成立並在締約另一方安插了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的國家,確定「友好條約」故意造成的「錯誤」!
既然《友好條約》沒有領土要求,為什麼還要進行「兩國邊界尚未協商一致的地段維持現狀呢?說明締約國中一方,被要求永遠放棄國土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而另一方卻虎視眈眈的不斷侵吞另一國的領土主權和資源。
這就是「錯誤」的定義。第二十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二十年。如果在本條約期滿一年前締約任何一方均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目前已經十九年了,必須予以取締。這些「錯誤」的條件約束,已急迫的「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完成「間諜罪」、「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的證據鏈調查、取證、審判工作。「但此項錯誤以關涉該國於締結條約時,假定為存在,且構成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之事實或情勢者為限」。以撤銷承受《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條約拘束之同意。
3、【第四十九條 詐欺倘一國因另一談判國之詐欺行為而締結條約,該國得援引詐欺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對應: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參與談判而締結的不平等條約,其參與克格勃組織而刺探情報,而構成「間諜罪」以「投敵叛變罪」內容,符合蘇聯克格勃「詐欺」江澤民的理由。是同意並撤銷江澤民時期所有中國政府簽署相關「國土內容」承受條約的拘束。
江澤民因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一國的國家主席,接受另一國的欺詐行為,而締結1991年《中蘇國界東段協議》、1994年《中俄國家西段協定》、1999年《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1999年《中塔國界的協定》、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2002年,《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2002年《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2010年《中塔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中吉哈邊界劃定協定》的條約,援引詐欺為理由,以上為欺詐條約,締結條約無效。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4、【第五十條 對一國代表之賄賂,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對應:江澤民任何時期接受蘇聯組織的金錢行為,視為賄賂,其留蘇期間所接受的活動經費,視為賄賂。以及我國「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參與談判國土事項的任何一位代表,接受鄰國參與談判的人員金錢或其他重要物品情況,視為賄賂。在所有參與人員有生之年,完成司法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形成賄賂證據鏈的取證認定。
如江澤民當政時期,參與多項割讓國土談判的錢琪深,因已經病逝,其割讓國土談判的過程調查取證,已死無對證,造成調查「割讓國土談判過程證據鏈」的系列喪失,這是政府對國家領土捍衛的極不負責任的行為。為此,目前期待當今政府以「依法治國」的最快速度,在所有證人的有生之年,啟動對國土談判參與者的司法調查、取證工作,是完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證據鏈,廢止不平等條約的必要前提,進而撤銷江澤民時期所有中國政府簽署相關「國土簽約內容」承受條約的拘束。
江澤民因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接受境外組織的經費賄賂,以及「江澤民割讓國土犯罪集團」中任何人收受境外組織賄賂,視為不平等條約的賄賂取得。
江澤民當政時期,「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之一代表接受賄賂,簽署1991年《中蘇國界東段協議》、1994年《中俄國家西段協定》、1999年《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1999年《中塔國界的協定》、2000年《北部灣劃界協定》、2001年《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2002年,《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2002年《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2010年《中塔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中吉哈邊界劃定協定》等,按該款規定,應同意撤銷承受條約的拘束,解除條約。
5、【第五十一條 對一國代表之強迫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
對應:由於江澤民在蘇聯留學期間,涉嫌參加境外組織,被國外組織控制,因避免事情暴露,而被威脅和強迫,並簽署割讓國土的不平等條約,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割讓國土條約」者,無法律效果。因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其受境外組織強迫,江澤民在擔任國家主席時期簽署一系列出賣國土協議,是對一國國家主席強迫的條約,而該國家主席同意承受條約的拘束。對此,應依據該款規定,通過國際法院的判定,以上締結條約應無法律效果。
6、【第五十二條 以威脅或使用武力對一國施行強迫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
對應:江澤民所簽署的一系列出賣國土的協議,其依據是滿清政府在武力脅迫下與俄羅斯簽署的各項不平等條約。由於滿清末期政府腐敗無能,對內強權統治、閉關自守、民心喪失,造成軍事落後,對外軟弱無能,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脅強迫下,簽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其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所簽署條約無效。應依據該款規定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條約,無法律效果。
7、【第六十六條 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 ? 倘在提出反對之日後十二個月內未能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獲致解決,應依循下列程序: (a)關於第五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之適用或解釋之爭端之任一當事國得以請求書將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裁決之,但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提交公斷者不在此限; (b)關於本公約第五編任一其他條文之適用或解釋之爭端之任一當事國得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請求,發動本公約附件所定之程序】。
對應: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五條 關於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條約或停止施行條約應依循之程序。三、但如有任何其他當事國表示反對,當事國應藉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所指示之方法以謀解決】。關於應用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追討國土的行動方案,將在本文二中的(二)中進行論述。
如果《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不能解決,可依據第五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當事國提請國際法院裁決。第六十四條【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以及第五十三條【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抵觸之條約。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中國政府于1997年10月3日簽署《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時,對《公約》六十六條持有保留,並宣布台灣1970年4月27日的簽署非法、無效。當今政府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決定,取締加入《公約法》時對於六十六條【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的保留權,即可消除「江澤民故意製造」的妨礙我國以國際法程序,國際法院公斷我國故土歸屬權的司法障礙。
以上關於依據國際法追討國土的建議,還須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中國政府的決心和最後態度,這關係到是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完成對其賣國證據鏈的調查、取證、審判工作、進而討回失去的國土,還是置國家核心利益於不顧,冒著承擔歷史責任的風險,對中國歷史上最大賣國者、民族敗類江澤民及賣國集團姑息放任。
對於江澤民的司法證據鏈的調查、認定,啟動收復國土主權的程序,是考驗本屆中國政府是否維護國家利益的試金石。
(二)《聯合國憲章》中有關對應「江澤民及其割讓國土集團」與鄰國簽約爭端之和平解決的內容:第六章 爭端之和平解決。
1、《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 ?一、任何爭端之當事國,于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儘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二、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促請各當事國以此項方法,解決其爭端】。
對應:(1)2001年簽署《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重申各自根據《聯合國憲章》及其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希望促進建立以恪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與準則為基礎的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
(2)1991年《中蘇國界東段協議》【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中蘇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並根據中蘇邊界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蘇邊界問題並明確和確定兩國間的邊界線走向】。
(3)1994年《中俄國家西段協定》【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目前中俄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並根據在邊界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俄邊界問題並明確和確定兩國的邊界線走向】。
(4)1999年《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中【第一條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也不相互採取經濟及其它施壓手段,彼此間的分歧將只能遵循《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和平方式解決】。
(5)1999年《中塔國界的協定》【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目前中塔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並根據邊界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塔邊界問題並明確和確定兩國間的邊界線走向】。
(6)2000年《北部灣劃界協定》【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根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各項原則和國際實踐,在充分考慮北部灣所有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確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只要我國與鄰國的國土海域的協定中,規定「遵守國際法公約」的字樣,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司法調查,通過公審江澤民,認定全過程證據鏈,即可以通過「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簽約罪行內容,依據《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要求廢止條約、提請國際法院裁決、公斷,司法解決,亦可通過安理會解決爭端。
2、《聯合國憲章》【第三十六條 ?一、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或相似之情勢,安全理事會在任何階段,得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二、安全理事會對於當事國為解決爭端業經採取之任何程序,理應予以考慮。三、安全理事會按照本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之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
對應:只要我國與鄰國的國土海域的協定中,規定「遵守國際法公約」的字樣。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司法調查,通過公審江澤民,認定全過程證據鏈,即可以通過「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簽約罪行內容,依據《聯合國憲章》相關要求廢止條約、提請國際法院裁決、公斷,司法解決,亦可通過安理會解決爭端。
3、《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七條 一、屬於第三十三條所指之性質之爭端,當事國如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時,應將該項爭端提交安全理事會。二、安全理事會如認為該項爭端之繼續存在,在事實上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決定是否當依第三十六條採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
對應:該項爭端未能依該條所示方法解決時,提交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或建議其所認為適當之解決條件。這是需要強大的國防力量做後盾。我國在江澤民時期簽署的所有不平等條約的司法相關認定,必須以輿論,佔領法理制高點、道德制高點、法律制高點。
4、《聯合國憲章》【第三十八條安全理事會如經所有爭端當事國之請求,得向各當事國作成建議,以求爭端之和平解決,但以不妨礙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為限】。
對應: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應儘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以及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況、非聯合國成員情況、當事國在安理會,迴避投票表決的情況。這些均是基本規範程序。最關鍵的是江澤民在有生之年的司法調查,所涉嫌現行《刑法》中「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濫用職權罪」的證據鏈的完整性、真實性、相關性、嚴謹性。
以上對於江澤民所涉罪行證據鏈調查認定和追討國土主權的法理內容及實施路線,做了概述。目前,習近平主席在國土追討和愛國信仰價值觀問題上,已經歷史性的走在關鍵性丁字路口,如果是以對威脅國家核心利益的主權安全的問題不作為方式,繼續履行著江澤民的「賣國主義、利己主義、實用主義、投機主義、金錢主義」價值主張,向萬丈深淵行進,持續秉承江澤民簽約給中華民族帶來的恥辱,執行賣國條約,必將導引中華民族陷入萬劫不復民族大災難的萬丈深淵。如此,習近平主席所代表的本屆政府,將承擔喪權辱國、危害國家安全的巨大的責任!
期待習近平主席將江澤民案作為中國歷史上「依法治國」的最大案件,審判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濫用職權罪」等罪行的漢奸江澤民,以國際法相關法規,追討國土主權,實現國家領土完整,為中華民族真正意義上的復興,建功立德。
三、中國現政府,收復我國已失故土主權的具體操作務實:
只要習近平主席當政期間,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啟動司法調查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罪惡,緊緊抓住本國法律中其賣國集團「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判決事實,以及當事國「詐欺」另一談判國而取得的條約;一國代表接受另一國談判代表的賄賂,而簽署同意承受條件約束的條約;通過威脅一國代表施之強迫而取得不平等條約等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情況,即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四十六、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我國作為當事國,「得以請求書將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裁決之」。將履行「國際法」規定的收復江澤民當政期間所喪失我國故土主權的公斷程序,收回領土主權。
(一)依據「當事國『詐欺』另一談判國而取得的條約」的情況。
《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第四條規定「俄方支持中方在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問題上的政策」;第六條規定「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相互沒有領土要求」等,既是「詐欺」的情況。
(二)依據「一國代表接受另一國談判代表的賄賂,而簽署同意承受條件約束的條約」的情況。
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中的任何一位談判代表,接受任何「不平等條約」獲益簽約國錢物的情況,既是「賄賂」的情況。所籤條約無效。可以請求國際法院裁決公斷。
(三)通過「威脅一國代表施之強迫而取得不平等條約」的情況。
江澤民的「俄奸懸案」的司法調查,即可釐清江澤民是否涉嫌「投敵叛變罪」的司法證據。如實,則我國現政府可依此的完整證據鏈及判決結果,請求「國際法院」依據蘇俄兩代領導人「強迫」江澤民簽署一系列國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提請裁決公斷之。可公斷宣布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權。
以上依據「國際法」程序的收復國土主權程的具體務實操作序,均涉及習近平、李克強政府的對於江澤民涉嫌「二奸二假」中「俄奸懸案」的調查取證的問題,在國家主權的核心利益問題上,江澤民不僅是國家的千古罪人,更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最大敗類。請國家領導人,以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的大格局為重,積極利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天意,收歸中華民族歷代故土主權,履行《憲法》賦予的歷史職責。
國際法法理已經明確的告訴國人:以國際法院的公斷、收復江澤民所割讓我國固有領土的前提,必須是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以中國司法調查的公信力以及公開的審判程序,取得江澤民及江澤民賣國集團所簽署不平等條約的「欺詐、賄賂、強迫行為」司法證據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第六十九條「 條約失效之後果。三、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所稱之情形,第二項之規定對應就詐欺、賄賂行為或強迫負責之當事國不適用之」;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 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甲)關於第五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之適用或解釋之爭端之任一當事國得以請求書將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裁決之」。通過國際法院的裁決、公斷,可廢止江澤民簽署的所有不平等條約,收復我國一系列的故土主權。
如此,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將為中華民族捍衛中華民族尊嚴、恪守中國近代史領土的完整性,立萬世之功!
其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第四十九條 詐欺,倘一國因另一談判國之詐欺行為而締結條約,該國得援引詐欺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條 對一國代表之賄賂
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一條 對一國代表之強迫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條 以威脅或使用武力對一國施行強迫
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的規定。
江澤民,五十年代在蘇聯學習期間,參與遠東克格勃的活動,涉嫌俄國人「對一國代表之強迫,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國際法院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一條,可公斷「廢止與蘇聯及延續的俄羅斯所簽署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江澤民或江澤民賣國集團中的任何一位參與相關領國談判的代表,接受當事國的賄賂,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條「 對一國代表之賄賂。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規定。國際法院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九條「 條約失效之後果,當事國不適用之」。則公斷廢止所有「當事國賄賂」而簽署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中華民族愛國史,正全程記載著中國領導人們,在收復領土主權、雪歷代國恥的這個關乎國家最核心利益重大問題上,是舉卞寶書的忠貞愛國主義大旗,還是延續江澤民的賣國主義恥辱?是放任國土的分裂而背負歷史責難,還是走上大道之行的振興中華民族之路?
因我沒有從事過法律工作,以上只是投礫引珠的提議。還請習主席、李總理派員,為依據國際法相關規定而履行國土主權利益的回歸,具體深入操作務實。
中華民族的全體國人,期待著您們以國家的主體責任,為中華民族的領土主權收復,履行職責,雪民族之恥!
此致 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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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鴉片戰爭清廷夷務代表、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來孫:
清閩浙總督、鞠躬盡瘁、臣子之芳、一代廉吏卞寶第侄來孫:
清日本長崎領事、孔子學院開創者、威武不屈卞綍昌侄玄孫:
為社會謀福利、國家求富強的中行行訓典範卞白眉侄曾孫:
「九一八」期間與日寇談判,收復金融主權卞福孫侄曾孫:
揚州抗日組織「文救會」主席、「江文團」團長卞璟侄孫:
「新四軍」電台台長,將生命獻於民族解放事業卞家珍侄兒:
遼寧環保產業協會雜訊控制委員會主任、瀋陽節能協會會長:
卞世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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