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

掛牌監察委就是為了讓紀委享受「治外法權」!(高新)

筆者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有人說恭喜:王歧山就要當主席了!》一文中向聽眾們介紹了讀讀中共關於建立監察委的試點改革方案就會很明白,所謂的國家監察委與中紀委不過是一塊牌子,兩個機構,此後的中紀委與國家監察委的關係就是中共中央軍事會與中華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關係,不是相似,而是完全相同。正如《周恩來》一書的作者高文謙先生所說:設立監察委,搞的還是黨國一體,同體監督,換湯不換藥。中紀委過大,手伸得太長,早就被人詬病,監察委,就是為了給中紀委遮羞,為王岐山因人設廟,十九大留任鋪路。監察機構改革的關鍵在於,由誰來監督黨,誰來監督習近平?不解決凌駕於憲法之上的問題,一切都是放空炮。

事實上高文謙先生使用的「設立「一詞只是為了表達的便利和簡潔,嚴格地說中共政權並不是準備」新增設「一個國家監察委,而是要為中紀委掛出一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招牌。如此一來就能夠與黨內的中央紀委在級別上對等的國家監察委,就能夠讓中紀委在對黨內施行權力的同時,還能打著國家監察委的名號,名正言順地對所有中共政權治下的所有有人的系統實行所謂的「全覆蓋「。

目前已經被中共正式對外公布的所謂「全覆蓋「的細節內容,除了上篇文章中開列出的六類人員,王歧山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正在研擬」如何讓國家監察委依法監察非公有制人員中的非黨員「。

在沒有監察委的前提下,黨員受黨內各級紀委「監督「是名正言順的。除了吃皇糧的黨員幹部,包括不吃皇糧農村黨員,私有企業黨員,甚至在海外生活的中共黨員,都隨時可以被中共各級紀委」依規「處罰。那麼私有企業的非黨員,也就是所謂的」非黨員資本家「由誰來」監察「?這是個問題!

初步方案就是以「群眾、自治組織「的形式,將所有私營企業納入各類」行會「。因為即將出台的」監督法「明文規定了監察委」全覆蓋「的六類人員包括了」群眾、自治組織「,所以明年全國人大之後,中紀委如果想動一動馬雲之流,即便他們不是中共秘密黨員,中紀委和地方紀委也隨時可以打著國家監察委和地方監察委的招牌整治他們。

筆者在上篇文章中已經列出中紀委發言人對外公布的所謂「全覆蓋「包括的六大類,分別是:第一,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具體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第二,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託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第三,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第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第五,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筆者提醒讀者和聽眾們注意,這六類人員雖然包括了人大機關,卻沒有直接列出政協機關。何以至此?因為政協機關的所有中共類別及各民主黨派類別的人員本來都是所謂的「公務員「,必然要接受」監督「。但是,政協中還有港澳代表,他們既不領取黨國的固定工資,又被」一國兩制「所」保護「。國家監察委的招牌對他們是否有效,這也是個問題!

筆者在上篇文章中也已經提示,正如高文謙先生所說:中紀委權力過大,手伸得太長,早就被人詬病,成立監察委,就是為了給中紀委遮羞。成立監察委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因驅動,就是要讓中紀委日後可以打著國家監察機構的招牌行使檢察院和警察的權力。

按照中共體制內專家的解釋,在正式掛牌國家監察委之前的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中共《警察法》中的「留置權「首次出現在監察改革試點方案中。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本屬於一種行政措施,出現在中共《警察法》中;而在中共《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中從來沒有此表述,」留置「是首次出現在監察體制中。

中共警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的「留置」,當局現在還未給出明確解釋,如留置期限是多長時間等。

《財經》雜誌援引中共業內人士說,監察委試點中的「留置」與《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內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質上是一種調查措施,在期限上也會長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調查期限應設置為3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再延長3個月。事實上和紀委的「雙規」是一回事情。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按照官方的正式解釋:「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 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從理論上講,沒有規定最長的期限。

由此可見,中共紀委系統對黨內人士採取「雙規」的許可權要遠大於司法機關對犯罪採取「強制措施」的許可權。

首先是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 —-包括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有時間限制,而紀委的「雙規」措施理論上沒有時間限制。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包括律師;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而中共各級紀委對黨內人士採取「雙規」時,只需要的通知該被「雙規」者所在單位的紀委通知家屬,不但不允許有律師或親友出面為其辯護,,而且還明確說明「雙規」的時間和地點對家屬和被「雙規」者 本人都是保密的 。

通過如上對比,答案已經非常清楚,那就是中紀委和地方紀委正式張掛國家監察委及地方省、縣監察委的招牌之後,就可以把過去紀委對黨內人士才能採取的「強制措施」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全覆蓋」,中紀委和地方紀委以「監察委」的名義在「合法」行使司法機關才能行使的權力—-主要是對被調查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的同時,又可以享受「法外治權」,令被調查(偵察)者完全不受法律保護。

(文章僅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立場和觀點)

來源:RFA 版權歸RFA所有。 經 Radio Free Asia, 2025 M St. NW, Suite 300, Washington DC 20036 許可進行再版。http://www.rf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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