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最高檢調查天津前代理市長黃興國受賄案

代理不足一年即發生濱海新區事故。

中國最高檢察院宣布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原代理市長黃興國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黃興國2014年12月起擔任天津代理市長與黨委書記,不久即發生濱海新區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八人失蹤,將近800人受傷。

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的這起爆炸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人民幣。黃興國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我感到十分的悲痛和十分的自責。作為天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我對此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黃興國去年9月被中紀委採取組織調查,至今年1月4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不過目前中共黨內反腐機關與政府檢察部門均未說明其犯罪嫌疑與濱海新區爆炸有否任何關聯。

中紀委在宣布“雙開”黃興國的公告中稱:“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封官許願,任人唯親。”

公告續稱,黃興國“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反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

去年11月,天津市高級法院公布,49名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的責任人被下級法院一審判刑,刑罰從一年有期徒刑到死緩不等。官方媒體形容這是一次“頂格”重判,但一些遇難消防人員家屬與網民猛烈批評判刑過輕。

來源:BBC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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